●僑民服役:「修正法令,僑民役男在國內居留屆滿183日如何計算」?有何其他限制規定?
一、僑民役男在臺原有戶籍(或初設戶籍)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二)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二、僑民役男返國後應向內政部移民署提供以電子上傳或書面方式提出以下文件(不含返臺初設戶籍之僑民役男): (一)本國護照。 (二)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三)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四)足資證明返國前4個月內,入境僑居地區證明文件如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證明或交通票券等證明文件。 三、上述證明文件,未依限繳交,於再次返國時,無庸待達183日,應即辦理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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