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現行徵集令送達機制兵役局說明為落實保障役男權益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聯絡人:郭櫻梅
- 聯絡資訊:(02)23654361分機201
有關媒體提出本市現行徵集令送達作業方式恐造成公務人力負擔一事,市府充分理解,亦認同持續優化行政流程的重要性。惟鑑於徵集令係屬涉及人民服役權益之重大行政處分文書,尤須確保送達之時效性及法定程序完備,並考量若未依法送達,役男後續可能構成妨害兵役之刑責,將影響役男權益重大。 徵集令送達維持現行機制,兵役局說明如下: 一、 依據中央法規執行以兼顧效力與時效: 為維持全國作業一致性與公信力,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徵兵規則》第28條及內政部「應徵役男入營須知」規定,徵集令應於入營前十日送達役男,並由役男本人簽收確認。現行作業由區公所人員親送,若役男不在,得由具行為能力之家屬、同住人或大廈管理員等代收,無法送達者再依《行政程序法》採留置、寄存等方式辦理。 二、 全面以雙掛號寄送恐延誤法定送達時程: 徵集令具法律時效性與行政處分效力,若改以雙掛號寄送,因郵件招領程序最長可達15日,將不符十日前送達徵集令之規定,勢將延誤入營時程,加以徵兵機關無法在入營前確實掌握徵集入營人數,將形成徵集員額之浪費。此外,倘郵寄過程出現遺漏或延誤,致役男未依法報到,後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恐涉及妨害兵役移送情事。 綜上,現行各縣市均依中央規定辦理徵集令送達作業,以維持全國作業一致性與公信力。兵役局強調,理解基層執行壓力,也認同持續優化行政流程的重要性,未來將配合中央法規修正,積極建請研議送達作業簡化或採電子化等方式,期兼顧法定程序與人力作業減省,確保役男權益與兵役制度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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