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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urce": "https://docms.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0B3136783E85BC5&s=05F90175717D520B",
    "title": "兵調體檢",
    "內容": "&nbsp;依據兵役法規定，男子年屆19歲之年為徵兵及齡，應接受徵兵處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與徵集等四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另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欲出國觀光者，應先申請核准；符合免役、禁役規定者，得依規定辦理免、禁役證明書；而在學役男依規定准予申辦緩徵、具僑民身分及大陸來臺役男應於何時辦理徵兵處理，亦有相關法令規定，均謹請參閱如下簡介，並歡迎指正。一、兵籍調查：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是由兵役局訂頒實施計畫，各區公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轉錄徵兵及齡男子名冊，並列印、送達兵籍調查通知書，排定時間臨櫃辦理申報或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其目的在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及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等，以建立徵集服役正確完整之兵籍資料，並作為確定其兵役義務及權利之依據。二、徵兵檢查：已完成兵籍調查之徵兵及齡男子，正就學中或有繼續升學意願者，先予列管，俟其完成學業不再升學時，再安排徵兵檢查。&nbsp;役男徵兵檢查均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查醫院辦理，本市計有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陽明、忠孝、仁愛、和平等院區）、市立萬芳醫院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等7家醫院（院區），係由兵役局協調醫院排定時間，再由區公所通知役男按時受檢，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其目的在檢查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決定其應服之兵役義務區分，故於入營前施予徹底完整之體格檢查，以能順利接受軍事訓練。三、役男複檢：經徵兵檢查後判定「體位未定」者，或「需精密儀器做特殊檢查」於指定期間再複檢者，或原判常備役體位或替代體位後於入營前體格狀況改變而申請改判體位者，由兵役局洽定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安排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目前全國計有三軍總醫院、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成功大學附設醫院、花蓮慈濟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等7家。而申請改判體位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四、役男出境：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也就是19歲到36歲役齡內，還沒有完成兵役義務的男生，如果想要出國的話，都要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出境。&nbsp;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只要是未被限制出境，皆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一、申辦時間：&nbsp; &nbsp; 應於出境日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例：王男欲於107年10月1日出國觀光，其應於107年9月1日(含)以後提出申請。）二、申辦方式：&nbsp; &nbsp; 1.線上申辦：請至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網站（連結）線上申請出境，並列印出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持憑出境，免再臨櫃辦理。&nbsp;&nbsp; &nbsp; 2.臨櫃申辦：無法利用線上系統申請時，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例假日不受理）至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臨櫃辦理。三、申請人及應備證件：&nbsp; &nbsp;&nbsp;1.線上申辦：免附證件。&nbsp;&nbsp; &nbsp; 2.臨櫃申辦：&nbsp;&nbsp; &nbsp; （1）役男本人申請：役男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役男未滿20歲申請出境，應再備妥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nbsp;&nbsp; &nbsp; （2）委託他人申請：除攜帶役男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受託人亦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人應年滿20歲，委託人未滿20歲，委託書應經其監護人簽章。（由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或成年之兄弟姊妹代為申請者免附委託書） &nbsp;四、出境期限：經核准出境者，每次出境最長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五、免役、禁役：役男身體狀況如經徵兵檢查、申請改判體位或入營後驗退，由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核判免役體位並核發免役證明書。另役男經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依「兵役法」第5條規定應予禁役，請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出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俾彙齊後轉陳市政府核發禁役證明書。六、在學（或因案）緩徵：應受常備兵、補充兵或替代役徵集之役男，如還在高級中學或其同等以上學校就學者，學校應依規定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於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函送學生戶籍所地之縣（市）政府核定在學緩徵；另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之役男，則得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因案緩徵。七、歸國僑民服役規定：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兼有外國國籍役男及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渠等役男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渠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服役辦法第3、5條之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及具有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在國內連續居住屆滿1年或居住逾4個月達3次以上者（註：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居留屆滿1年之計算，係以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即應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換言之，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在徵兵處理上之差別，僅在通知辦理徵兵處理之時間點上不同而已。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而不具僑民身分者，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或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八、大陸來臺役男服役規定：依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也就是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於設籍屆滿1年以後，役政單位即會主動通知辦理兵籍調查等徵兵處理程序。&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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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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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徵集勤務",
    "內容": "&nbsp;除了負責抽籤及徵集入營這2個徵兵處理程序外，也包括辦理入營前座談會、入營輸送作業、申請替代役等業務。&nbsp; 一、役男抽籤： 83年次以後出生者，經判定常備兵體位者應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依據國防部年度國軍兵額配賦計畫所定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空軍之比例抽籤，82年次以前出生者且經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列入一般資格替代役入營順序抽籤，抽籤係由役男本人或由有行為能力之家屬代抽，未到場者，由區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其目的在透過抽籤方式，決定役男應徵服役之軍種兵科及入營先後順序，以期達到公正、公平與公開之要求。&nbsp; 二、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補充兵徵集：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補充兵徵集係依照國防部配賦各軍種兵科與梯次人數，按比例分配各區，依籤號順序或補充兵核定順序徵集之。目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區分有陸軍、海軍艦艇兵、海軍陸戰隊、空軍等。&nbsp; 三、替代役徵集： 依內政部頒訂之替代役梯次徵集計畫，訂頒本市替代役徵集計畫，按比例分配各區徵集人數，再依籤號順序徵集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替代役男梯次徵送入營及交接作業。至於替代役之役別區分係於成功嶺接受基礎訓練時，再依據專長及抽籤方式決定之。&nbsp; 四、替代役之申請： 因應國防部自107年起停止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並依兵役法第25條全數轉服替代役。為集中有效運用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以協助提升社會安全、社會福利、公共服務及產業研發之效能，自107年起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應服一般替代役(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及公共行政役)或申請服研發替代役。&nbsp;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除為照顧弱勢家庭及落實宗教人權保障，保留役男得以家庭或宗教因素申請服警察、消防替代役外，其餘全數應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以儲備動員戰力，提升役男軍事基本技能，遂行戰時防衛作戰任務政策。&nbsp;&nbsp;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中申服家庭因素及宗教因素替代役條件者，於體位判定且完成學業、徵集入營前得隨時提出不受公告時間之限制，家庭因素申請者由本市依法核定，宗教因素申請者則須經複審後送內政部核定。&nbsp; 研發替代役，針對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得於內政部役政署公告申請期間內，於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連結）線上登錄報名。&nbsp; 五、入營前座談會： 結合各區公所辦理役男入營前座談會，邀請新訓單位派員到場說明新訓概況、生活管理、懇親會客等事項，以能有效協助役男瞭解兵役，做好役前心理調適，深獲役男及家屬好評與肯定。&nbsp; 六、入營輸送作業： 本市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補充兵、替代役之入營均採集體運送方式，於役男入營前擬訂輸送計畫，並洽請鐵路局及汽運公司調派專車，由本局及區公所編組護送人員專責護送入營。&nbsp; 七、補充兵、提前退伍： 常備役體位役男以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符合法定條件者，得據以申請改服補充兵役受訓12天，俾利提早完成兵役義務專心照顧家庭。另常備兵入營後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法定條件者，則可辦理提前退伍，使能提前返家照顧家庭。&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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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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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權益編管",
    "內容": "&nbsp;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另外，也配合國防部各級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等業務，以及配合內政部辦理替代役備役管理與組訓工作。一、軍人權益：（一）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可向服勤單位(部隊)申請公假。（二）乘坐大眾交通工具(國光客運)或進入國家兩廳院可享減價優待。（三）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職。&nbsp;（四）因傷病住軍醫院滿3日以上，由軍醫院通報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再由兵役局派員前往慰問，並致贈住院慰問金。（五）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殘等，即依法給與撫卹，原經列貧困等級有案家屬，在傷殘軍人〈或替代役男〉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貧困，得申請扶助；若殘等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辦法〈或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就養規定者，安置榮家妥善照顧。（六）因傷病成殘有關權益注意事項：&nbsp;退伍或離院前由軍方鑑定殘等，未鑑定前請勿先行離營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七）服役期間受傷，經審查認可需照顧，可由服役受傷本人、家屬或其委託照顧者提出「生活協助」申請，由現役替代役男定期至府服務，服務項目有協助就醫、協助家務、文書(資訊)服務、陪伴關懷、陪同參觀藝文、宗教活動及其他有助益之特定服務事項。&nbsp;辦理停役應審慎考量，因為《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一旦停役就沒有補助和就養的權利，康復後仍須回役補服未完役期。&nbsp;留醫期間，如果自願提前離院自行醫療，填寫切結書回家後，一切醫療費用即自行負責。二、家屬權益：貧困家庭，經核列為甲、乙、丙各級生活扶助戶享有之權益：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生活扶助金」，如經生活扶助仍不能維持生活時，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nbsp;配偶生育時可申請「生育補助費」，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時，可申請「喪葬補助費」，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時，可申請「災害救濟金」等項補助。徵屬生病就醫或住院，可申請「醫療補助」，核列甲級者，補助健保費及醫療費；核列乙、丙級者，補助醫療費。三、死亡軍人遺族之權益：（一）國防部依卹亡種類發撫卹金、保險費，臺北市政府致送一次慰問金及追悼、埋葬、迎祭等費。（二）陣亡、公殞或病故軍人，其遺族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領卹年限期間，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卹期間得申請生活扶助。（三）國軍遺族（上尉以下）發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慰問金。四、後備軍人管理業務：（一）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後備軍人歸鄉報到、異動管理、事故清查及管制、兵籍資料訂正、除役除管及考核統計陳報。（二）依據年度緩召實施計畫規定期限辦理後備軍人緩召，依規定期程辦理後備軍人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申請。（三）後備軍人編組─辦理本市各區里後備軍人區里輔導組工作計畫之審核及相關經費之撥款、核銷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區里後備軍人聯誼活動、落實後備軍人動員基礎、安定社會、協助天然災害搶救、防災宣導及配合政令推行等。（四）便民服務措施：●申請緩召之法定要件，除公告外，並函請各區公所，藉由里民大會、各傳播媒體及電腦網路等，廣為宣傳。原核准緩召列管有案，經清查如符合延長時效要件者，除主動電話通知外，另函請申辦備查。●因病停役：每個月體位判定一次，依據判定結果辦理轉役、免役或退伍，另兵役法第20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病停役而病癒後應回役，在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後備軍人申請「年度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案件，依據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審核，不論其合與不合，均應依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核復之體檢名冊，即予通知；如有病（傷）情嚴重，無法護送到或有安全顧慮者，得通知在家等候專案調查。●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5款申請緩召，以往需檢附從父母結婚設籍到遷徙、住變、分戶、姐妹婚嫁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手續繁鎖，且年代久遠，申請不易，為維護後備軍人之權益，現在改以檢附現戶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即可，自89年4月份起戶籍謄本改由公家機關提供，以達簡政便民。五、國民兵管理：（一）待訓國民兵：六十九年次以前役男經徵兵檢查判丙等體位者均以國民兵役列管； 國民兵目前停止徵訓，得申請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nbsp;（二）國民兵役證書補、換發給須知：攜帶本人身分證和印章，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nbsp;（三）國民兵出境：國民兵出境憑國民兵役證書辦理，未取得國民兵役證書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臨時證明辦理出境。六、軍墓管理：凡榮民、榮眷〈配偶〉現役軍人或替代役男亡故，得申請安厝本市軍人公墓。安厝區分骨灰〈骸〉存放、壁葬、埋藏及樹葬四種。軍墓安厝與祭祀服務，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除外。安厝申請，一切免費服務。七、全民防衛動員業務(一)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暨執行要項實施進度表。&nbsp;(二)配合中央全民防衛演習訓令，規劃協調本市民安(與消防局共同主辦)及萬安(與警察局共同主辦)演習。&nbsp;(三)配合行政院動員會報、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單位，參與全民防衛動員各項演習及業務講習活動；並督導協調各業管局、處完成各項演訓。&nbsp;(四)每年2次與消防局及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共同舉辦動員、災防、戰綜三會報聯合定期會議。&nbsp;(五)配合經濟部物力調查及資料統計建檔，並配合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單位完成年度物資徵用簽證及徵集場之選定。&nbsp;(六)配合中央辦理2年1度動員業務訪評。八、其他－協調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工作：（一）配合本府消防局執行年度跨區災害防救防汛演習，偕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2指揮部派員參加演訓。&nbsp;（二）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1、2級開設時，即派員進駐市災害應變中心執勤，負責協調國軍支援本市災害防救工作。&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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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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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替代役中心",
    "內容": "&nbsp;替代役中心替代役的實施，為我國役政制度改革開創一個嶄新的願景，各界對此也都寄予高度的期待，藉著替代役人力資源的投入，可大幅增進政府公共服務的能力。為有效提高本府替代役人力運用成效，本市替代役役男（除警察役、消防役、環保役及家庭因素者外）採集中住宿管理，由本局負統籌管理之責，於89年9月27日設立替代役中心，初期暫借住本市公務人員訓練中心，同時整修三軍總醫院舊址醫療大樓完成後，於90年8月10日正式遷入使用。替代役的弟兄來自社會每一個角落，其經歷、學識、背景各有不同，為培養替代役役男優良的風氣，使內在的心性或外在的舉止，皆有所規範，並養成負責任守紀律的美德及整齊、清潔、簡單、樸素的生活習慣，則是替代役中心成立的宗旨與努力的目標。一、替代役人力運用：(一) 本市替代役人力運用規劃及執行： 本府各機關替代役人力運用係依據內政部頒訂「替代役需求員額作業規定」辦理，每年11月由本局負責統籌調查各機關下2年度替代役員額需求，經彙整後會同研考會、主計、人事處共同審查其機關業務及替代役員額需求，簽請市長核定，各機關再依據核定之替代役員額，擬定計畫及4年替代役需求人數逕向其中央需用機關申請，中央需用機關彙整審查全國所屬之服勤單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內政部役政署。(二) 替代役權責劃分：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頒之相關法規，訂定本府各機關服勤及生活管理權責劃分，以建立完善的替代役管理制度。二、替代役中心役男生活管理與輔導：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及內政部函頒之相關法規，訂定本市替代役中心役男生活管理手冊及輔導實施計畫，期使住宿役男在安全、規律的環境中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宣導正確服勤觀念，促進服勤成效，以達成增進政府公共服務效能之目的。（一）上下勤管制：輔導役男以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為主，並由中心與各服勤單位密切聯繫並記錄。下勤訂定役男返回中心標準時間，並設卡鐘打卡簽到管制，務必掌握役男行蹤，以維護其安全。（二）實施成長教育：每月以半天集中於替代役中心實施成長教育，增進役男專業素養與凝聚團隊精神，並建立負責任、守紀律與互助合作的正確人生觀，活動內容除安排專題講座外，並邀請各服勤單位派員出席於分組活動時與役男就生活、服勤方面座談作面對面之溝通。（三）每季辦理一次榮團會：凡住宿於中心之役男全體參加，各服勤單位亦派員列席，會中先行表揚具體績優事項，再就上季役男提議案件逐一說明處理情形。另開放役男對中心之生活管理提出檢討與建議，並列管追蹤限期改善。（四）建立重大及意外事件之安全維護措施：●各輔導員就責任區範圍內，全面清查有精神疾病傾向之役男，強化同寢區役男互助小組之功能，注意其平日之言談、行為舉止是否異常，並與服勤單位、家屬保持密切連繫，適時給予開導、關懷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協助其就醫或送心理輔導諮商單位協助。●通往頂樓之安全門須上鎖，禁止役男上樓，各樓層外側樓梯間，張貼安全警示標語，夜班值勤人員加強地下室及園區陰暗處巡邏。●蒐集資料，建立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標準作業，使同仁共同遵循，在處理類案之第一時間能臨危不亂。●中心所舉辦之夜間活動儘量朝能吸引大多數人興趣類別方向設計並鼓勵役男多參與團體活動，另每月成長活動之專題演講主題之設計及講師之聘請，儘量依役男之需求邀請宗教或其他有關青少年心靈改造方面之公益團體、基金會等專業機構及講師，以收穩定役男性情，減少重大、意外事件發生之效。（五）提倡役男運動風氣及提昇役男體能，鍛鍊強健體魄、培養團隊精神，凝聚向心力，每季夜間活動規劃各種球類比賽，由役男自行組隊報名參賽，各單位組啦啦隊，參賽隊伍踴躍，優勝隊伍於榮團會公開表揚。（六）落實替代役役男服裝儀容檢查，採取措施如下：●每日利用早點名及每月成長活動時分組實施服儀檢查。●每週不定期派員至府內役男各服勤單位進行訪視，會同服勤單位共同糾察役男之服儀，以強化役男服勤中之服儀。●設計訪視、糾察紀錄表，將不合格者登記彙整後，函請服勤單位依規定懲處並限期改善。（七）加強與役男家屬間之聯繫與溝通，對新進役男進住中心一週內，除以電話訪談外，並寄發役男家屬聯繫問候函，簡介中心環境、管理方式等各項作為，俾讓役男家屬安心，瞭解役男在中心生活情形，以建立共識，共同督導役男正常服勤及適應中心生活，並歡迎家屬蒞臨中心指教。三、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管理：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臺北市家庭因素替代役役男分發轉調服役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替代役役男服勤指南」冀使本府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人力分發轉調更臻公平，替代役人力運用更具成效。（一）服勤訪查：配合各服勤處所針對執行勤務不力、長期事、病假不斷、不服從監督指揮等替代役役男，不定期至各服處所訪視役男，實施意見交換，以瞭解役男勤務執行狀況及不當行為，督促役男嚴守紀律，確實協助服勤處所督導役男依規定正常服勤。（二）在職訓練：為提振替代役役男服勤工作士氣，強化役男服勤紀律，增進法律常識，宣導正確服務及法治觀念，促進服勤成效，由本局按月（每月最後一週四下午）實施半日「成長教育」。課程規劃以通識教育、法令宣導、基本教練、服裝儀容檢查等為主，強化役男對整體團隊的認知。對役男行為偏差、服勤狀況欠佳者，另邀集服勤處所派員與會，由本局另行召開專案管理會談協處。四、替代役屆退表揚： 依據「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以及內政部績優替代役役男表揚計畫，訂定「臺北市政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作業要點」，由各一級機關推薦（在服役期間以一次為限），本局據以綜理陳核，並製作市長感謝狀以表揚服役期間表現優異之役男。五、提前退役：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如因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擔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合於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之規定者，得檢具戶籍謄本、財稅資料及有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兵役課提出申請，送本局複審後再送內政部核定。對前述案件本局均將依法、理、情三者兼顧之原則，審慎妥適處理。&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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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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