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現行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之役男,可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原鑑定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書面審查」後,送請中央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判定體位,亦即上述役男得免再赴檢查醫院體檢,以資便民並簡化作業。
(二)至於未符前述對照表規定,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無法到檢查醫院受檢之役男,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會會同體格檢查組及醫事人員赴其住(或醫療、院)所實施檢查,並依規定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宛珊,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