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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作業為何?

一、申請條件:

(一)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由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已入營者不論為官、士、兵或一般替代役人員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或役別),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姊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或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未申請提前退伍者。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陳怡如,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10,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