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兵役法第16條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1、現役: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1年,期滿退伍。
2、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二、前項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8堂課折算1日折減之。
三、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30日及15日。
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徵集勤務科:23654361分機210,聯絡人:林麗雲,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