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一)服兵役役男,係指在營(勤)義務役役男(常備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不含志願役及服補充兵役男。
(二)扶助對象,係指役男家屬。
(三)家屬範圍:
1、直系血親及配偶。
2、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
4、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二、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者,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符合資格者,得檢具現職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自述無工作者需檢附勞投保資料表明細、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罹患3個月內無法痊癒之重傷病致無法工作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遇有特殊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入監證明、失蹤證明等)、家屬其中一人郵局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辦。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