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核列生活扶助戶之家屬可享有:
(一)一次安家費。
(二)三節(春節、端節、秋節)生活扶助金。(82年次以前役男、94年次以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
(三)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四)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五)急難慰助金:役男之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另依「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規定,核列扶助等級之役男家屬或原經核定扶助有案之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戶得申請特別補助:
(一)全家均無謀生能力。
(二)因重傷病無法謀生或家庭發生事故,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造成損害者。
(四)役男本人陣亡、公殞、病故、意外死亡或身心障礙者。
(五)就讀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者。
三、經核列生活扶助戶甲級者,健保費及醫療費(含掛號費、部分負擔、住院伙食費)由政府補助;核列乙、丙級者,健保費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醫療費(含掛號費、部分負擔、住院伙食費)由政府補助。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役局權益編管科,聯絡人:江亞憓,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322,臺北市1999網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