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身體健康情形本身最為明瞭,本市役男如患有傷病,而於徵兵檢查時未主動提出,致檢查醫師無法以目視、聽診或觸診等方式予以當場診斷或發覺者;或完成檢查後因受傷等故,致體位發生變化,不合常備役或替代役服役標準時,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臺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以下簡稱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本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陳俐敏、洪于茹,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25、126,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