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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編管

 

國家徵兵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全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徵兵時政府不但盡力做到不影響百姓的生活,而且對於軍人為國為民的犧牲奉獻,也賦予相對的權利和優待同時照顧到軍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另外,也配合國防部各級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與召集等業務,以及配合內政部辦理替代役備役管理與組訓工作。

一、軍人權益:

(一)參加國家考試,只要不妨礙國防軍事,可向服勤單位(部隊)申請公假。

(二)乘坐大眾交通工具(國光客運)或進入國家兩廳院可享減價優待。

(三)接受徵召服役時,學生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證明書》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職工可向服務機關申請《保留底缺證明書》以便退伍或解召後復學、復職 

(四)因傷病住軍醫院滿3日以上,由軍醫院通報臺北市政府兵役局,再由兵役局派員前往慰問,並致贈住院慰問金。

(五)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經國防部〈或內政部〉核定殘等,即依法給與撫卹,原經列貧困等級有案家屬,在傷殘軍人〈或替代役男〉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仍不足維持生活者,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貧困,得申請扶助;若殘等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辦法〈或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就養規定者,安置榮家妥善照顧。

(六)因傷病成殘有關權益注意事項:
 退伍或離院前由軍方鑑定殘等,未鑑定前請勿先行離營離院返家以免權益受損。

(七)服役期間受傷,經審查認可需照顧,可由服役受傷本人、家屬或其委託照顧者提出「生活協助」申請,由現役替代役男定期至府服務,服務項目有協助就醫、協助家務、文書(資訊)服務、陪伴關懷、陪同參觀藝文、宗教活動及其他有助益之特定服務事項。
 辦理停役應審慎考量,因為《停役須本人及家屬的同意並立自願切結書》一旦停役就沒有補助和就養的權利,康復後仍須回役補服未完役期。
 留醫期間,如果自願提前離院自行醫療,填寫切結書回家後,一切醫療費用即自行負責。

二、家屬權益:
貧困家庭,經核列為甲、乙、丙各級生活扶助戶享有之權益: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生活扶助金」,如經生活扶助仍不能維持生活時,得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
 配偶生育時可申請「生育補助費」,配偶或直系血親死亡時,可申請「喪葬補助費」,家庭遭受重大災害時,可申請「災害救濟金」等項補助。徵屬生病就醫或住院,可申請「醫療補助」,核列甲級者,補助健保費及醫療費;核列乙、丙級者,補助醫療費。

三、死亡軍人遺族之權益:
(一)國防部依卹亡種類發撫卹金、保險費,臺北市政府致送一次慰問金及追悼、埋葬、迎祭等費。
(二)陣亡、公殞或病故軍人,其遺族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於領卹年限期間,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其家境轉為貧困,在領卹期間得申請生活扶助。
(三)國軍遺族(上尉以下)發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之三節慰
問金。

四、後備軍人管理業務:
(一)依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後備軍人歸鄉報到、異動管理、事故清查及管制、兵籍資料訂正、除役除管及考核統計陳報。
(二)依據年度緩召實施計畫規定期限辦理後備軍人緩召,依規定期程辦理後備軍人緩召、逐次及儘後召集申請。
(三)後備軍人編組─辦理本市各區里後備軍人區里輔導組工作計畫之審核及相關經費之撥款、核銷工作,工作內容包括:區里後備軍人聯誼活動、落實後備軍人動員基礎、安定社會、協助天然災害搶救、防災宣導及配合政令推行等。
(四)便民服務措施:

●申請緩召之法定要件,除公告外,並函請各區公所,藉由里民大會、各傳播媒體及電腦網路等,廣為宣傳。原核准緩召列管有案,經清查如符合延長時效要件者,除主動電話通知外,另函請申辦備查。

●因病停役:每個月體位判定一次,依據判定結果辦理轉役、免役或退伍,另兵役法第20條規定,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病停役而病癒後應回役,在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後備軍人申請「年度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檢」案件,依據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審核,不論其合與不合,均應依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核復之體檢名冊,即予通知;如有病(傷)情嚴重,無法護送到或有安全顧慮者,得通知在家等候專案調查。

●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5款申請緩召,以往需檢附從父母結婚設籍到遷徙、住變、分戶、姐妹婚嫁至現戶全部戶籍謄本,手續繁鎖,且年代久遠,申請不易,為維護後備軍人之權益,現在改以檢附現戶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即可,自89年4月份起戶籍謄本改由公家機關提供,以達簡政便民。

五、國民兵管理:
(一)待訓國民兵:六十九年次以前役男經徵兵檢查判丙等體位者均以國民兵役列管; 國民兵目前停止徵訓,得申請發給國民兵身分證明。
 (二)國民兵役證書補、換發給須知:攜帶本人身分證和印章,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三)國民兵出境:國民兵出境憑國民兵役證書辦理,未取得國民兵役證書者,可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臨時證明辦理出境。

六、軍墓管理:
凡榮民、榮眷〈配偶〉現役軍人或替代役男亡故,得申請安厝本市軍人公墓。安厝區分骨灰〈骸〉存放、壁葬、埋藏及樹葬四種。軍墓安厝與祭祀服務,為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但因天然災害經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除外。安厝申請,一切免費服務。

七、全民防衛動員業務
(一)策訂次年度之動員準備執行計畫暨執行要項實施進度表。
 (二)配合中央全民防衛演習訓令,規劃協調本市民安(與消防局共同主辦)及萬安(與警察局共同主辦)演習。
 (三)配合行政院動員會報、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單位,參與全民防衛動員各項演習及業務講習活動;並督導協調各業管局、處完成各項演訓。
 (四)每年2次與消防局及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共同舉辦動員、災防、戰綜三會報聯合定期會議。
 (五)配合經濟部物力調查及資料統計建檔,並配合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單位完成年度物資徵用簽證及徵集場之選定。
 (六)配合中央辦理2年1度動員業務訪評。

八、其他-協調國軍支援災害防救工作:
(一)配合本府消防局執行年度跨區災害防救防汛演習,偕同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及憲兵202指揮部派員參加演訓。
 (二)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市災害應變中心1、2級開設時,即派員進駐市災害應變中心執勤,負責協調國軍支援本市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