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規定,男子年屆19歲之年為徵兵及齡,應接受徵兵處理,循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與徵集等四大程序處理後入營服役。另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欲出國觀光者,應先申請核准;符合免役、禁役規定者,得依規定辦理免、禁役證明書;而在學役男依規定准予申辦緩徵、具僑民身分及大陸來臺役男應於何時辦理徵兵處理,亦有相關法令規定,均謹請參閱如下簡介,並歡迎指正。
一、兵籍調查:
徵兵及齡男子兵籍調查,是由兵役局訂頒實施計畫,各區公所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轉錄徵兵及齡男子名冊,並列印、送達兵籍調查通知書,排定時間臨櫃辦理申報或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其目的在了解徵兵及齡男子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個人健康情形、職業專長及確定役男人數與徵額歸列等,以建立徵集服役正確完整之兵籍資料,並作為確定其兵役義務及權利之依據。
二、徵兵檢查:
已完成兵籍調查之徵兵及齡男子,正就學中或有繼續升學意願者,先予列管,俟其完成學業不再升學時,再安排徵兵檢查。
役男徵兵檢查均委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查醫院辦理,本市計有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陽明、忠孝、仁愛、和平等院區)、市立萬芳醫院及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等7家醫院(院區),係由兵役局協調醫院排定時間,再由區公所通知役男按時受檢,依檢查結果判定體位。其目的在檢查役男身體健康狀況,判定體位等級以決定其應服之兵役義務區分,故於入營前施予徹底完整之體格檢查,以能順利接受軍事訓練。
三、役男複檢:
經徵兵檢查後判定「體位未定」者,或「需精密儀器做特殊檢查」於指定期間再複檢者,或原判常備役體位或替代體位後於入營前體格狀況改變而申請改判體位者,由兵役局洽定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安排複檢,再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目前全國計有三軍總醫院、臺灣大學附設醫院、成功大學附設醫院、花蓮慈濟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等7家。而申請改判體位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依下列方式之一,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一)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四、役男出境:
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也就是19歲到36歲役齡內,還沒有完成兵役義務的男生,如果想要出國的話,都要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核准出境。
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只要是未被限制出境,皆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申請短期出境。
一、申辦時間:
應於出境日前1個月內提出申請(例:王男欲於107年10月1日出國觀光,其應於107年9月1日(含)以後提出申請。)
二、申辦方式:
1.線上申辦:請至臺北市政府兵役局網站(連結)線上申請出境,並列印出役男短期出境核准通知單持憑出境,免再臨櫃辦理。
2.臨櫃申辦:無法利用線上系統申請時,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內(例假日不受理)至全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臨櫃辦理。
三、申請人及應備證件:
1.線上申辦:免附證件。
2.臨櫃申辦:
(1)役男本人申請:役男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役男未滿20歲申請出境,應再備妥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身分證及印章。)
(2)委託他人申請:除攜帶役男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受託人亦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受委託人應年滿20歲,委託人未滿20歲,委託書應經其監護人簽章。(由役男之直系血親、配偶或成年之兄弟姊妹代為申請者免附委託書)
四、出境期限:經核准出境者,每次出境最長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
五、免役、禁役:
役男身體狀況如經徵兵檢查、申請改判體位或入營後驗退,由市政府依「體位區分標準」規定核判免役體位並核發免役證明書。另役男經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3年者,依「兵役法」第5條規定應予禁役,請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在監(出監)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俾彙齊後轉陳市政府核發禁役證明書。
六、在學(或因案)緩徵:
應受常備兵、補充兵或替代役徵集之役男,如還在高級中學或其同等以上學校就學者,學校應依規定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並於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函送學生戶籍所地之縣(市)政府核定在學緩徵;另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之役男,則得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辦因案緩徵。
七、歸國僑民服役規定:
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兼有外國國籍役男及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渠等役男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渠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服役辦法第3、5條之規定,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及具有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於屆役齡後,在國內連續居住屆滿1年或居住逾4個月達3次以上者(註: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居留屆滿1年之計算,係以曾有2年,每年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即應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換言之,其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在徵兵處理上之差別,僅在通知辦理徵兵處理之時間點上不同而已。有關我國之僑民身分,應經申請取得,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而不具僑民身分者,即屬國內一般役男身分。僑民身分之申請,在國外,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證明;在國內,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僑居身分加簽」,或是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凡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之役齡男子,即為僑民役男。
八、大陸來臺役男服役規定:
依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也就是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於設籍屆滿1年以後,役政單位即會主動通知辦理兵籍調查等徵兵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