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申請:「如何申請替代役?」
1.申請一般替代役: (1)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於徵集入營前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2)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2.申請研發替代役: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含82年次以前及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82年次以前出生替代役體位,並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之役齡男子,每年依內政部年度研發替代役役男報名暨用人單位甄選作業實施計畫,於報名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進行帳號申請、登錄報名資料、上傳證明文件電子檔並線上送出後,完成報名作業。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徵集勤務科,聯絡人:李麗珍,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220,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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