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及海外來臺役男:「在臺初設戶籍登記及曾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役齡期間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一、按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皆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二、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2條規定: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另徵兵規則第39條規定:「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於屆滿1年後,應辦理徵兵處理。」 三、原住國外,在臺未曾設戶籍,嗣後返國設籍者,不須俟屆滿1年,應即辦理徵兵處理。前述如具僑民身分者,在臺居住天數達183日,應辦理徵兵處理。 四、按前揭規定,無論是初設戶籍或曾設戶籍之中華民國男子,於役齡期間依法皆有履行兵役之義務,差別在於有無屆期1年(僑民身分183日)才徵兵處理之適應期。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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