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服役:「具有雙重國籍是否還要服役?」
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3及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但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如不具僑民身分,即屬一般役男。僑民役男仍有履行兵役之義務,惟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政府為免僑民役男一旦返國處理事務須立即接受徵兵處理,乃給予返國定居者有一段適應期(屆期183日才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依我國憲法第20條及兵役法第1、3及32條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但並非具有雙重國籍即當然為「僑民」,如不具僑民身分,即屬一般役男。僑民役男仍有履行兵役之義務,惟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政府為免僑民役男一旦返國處理事務須立即接受徵兵處理,乃給予返國定居者有一段適應期(屆期183日才徵兵處理)。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