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3個月。
(二)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
1.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申請延期出國。
2.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應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申請延期出國。
3.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6個月;逾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林素琴,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2,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