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民服役:「僑民役男服役有無特別規定?與國內一般身分役男有何不同?」
一、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故歸國僑民亦無法以其身分特殊為由而免除其義務,惟政府為考量僑民返國後,在生活環境、工作、語言及習俗等方面,需經一段時間調適,故特別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做為對歸僑役男辦理徵集服役之依據,依現行規定於返國居住時間屆滿183日時,即須接受兵役徵兵處理。至於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一)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2.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二)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183日。 2.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居住達183日。 (三)以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所持本國護照、外國護照入境時間合併計算之。 二、綜上,僑民役男與國內一般役男相同,均負有服兵役之義務,只是在徵兵處理條件成就的時間上不同而已。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兵調體檢科,聯絡人:劉育宜,聯絡電話:23654361分機111,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